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现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3日被张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0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P***1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小区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西门口处时,被民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汤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汤某某带至民乐县人民医院抽取新鲜血液。
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婧祚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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