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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所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黑色轿车沿睢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道交叉口时,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车标准,抽取汤某某的血液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送检汤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60.423mg/100ml。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汤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3)呼气检测血液酒精浓度单;(4)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5) 汤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查询信息;

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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