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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16年3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因酒驾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决定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长江路与福州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案发时被告人汤某某的静脉血液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1.5mg/100ml血。

被告人汤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莉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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