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汤建汤某某,男,1986年1月13日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60113913543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镇合水村烟冲口组8号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裕民小区A栋403房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汤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湘AQG152湘******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岳麓区裕民小区的宋厨餐厅出发,途经裕民巷、桐梓坡路**巷**路,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金星路长沙市岳麓区**路桐梓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汤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汤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建汤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剑聪
检察官助理:曾维幸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072593188740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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