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林甸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23 日,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被林甸县公安局作出罚款500元行政处罚,罚款已缴纳。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黑E****5号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林甸县东风中学(老三中)北路口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黑E****Y号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发生相撞,致使汤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发现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并将其查获归案。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案发时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另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林甸县局认定,汤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E****5号红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黑E****Y号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某某供述与辩解;
6.(庆)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743号鉴定意见书;
7.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进丰
检察官助理:程志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林甸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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