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3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镇**村**村**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限期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桂H7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105线从中山市往珠海市方向行驶,途经105国道:2677KM+300M(三乡镇茅湾高架桥脚)路段时,与右转弯驶入G105线由被害人黄某雄驾驶的粤C4F99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肇事后,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7mg/100mL。经公安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同年1月11日,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接受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雄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Ο二Ο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审(电话:159*******);

2、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