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98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号**号,住西安市碑林区**楼**。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沣东新城分局补充侦查,沣东新城分局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未经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杨某某、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公司资质保管人朱某某委托转让陕西某有限医药公司的情况下,通过事先伪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虚构了陕西某有限医药公司委托其全权办理公司转让事宜,并以此取得翟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汤某某冒用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和翟某某签订《转让合同》,以205万元的价格转让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医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间,翟某某向汤某某合计支付176万元,汤某某利用伪造的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公章完成了部分变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资质全部转让。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与翟某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使用的“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和“陕西某药业有限公司”原始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印章与杨某某私人印章;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公司注册变更资料及合同;8.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燕妮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印章与杨某某私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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