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村**垆**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其系“饿了么”外卖平台南浔配送站点实际经营权人的事实,以转让南浔站点股份、经营权为幌子,先后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钱某某和王某某签署了合伙经营协议和经营权转让协议,并以收取股金和费用为由骗取上述四名被害人共计12万余元,后其将其中约7万元资金用于个人还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汤某某家属退赔各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合伙经营协议、经营权转让合作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健健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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