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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甲在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岭其自家林地内烧树叶和树枝,期间因大风导致火势失控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有林面积为9.85公顷(147.75亩),其中采伐迹地4.53亩,巨尾桉林地143.2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2.户籍证明、归案证明;3.被害人汤某乙、汤某丙、苏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条例,因而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系年满75周岁的人员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取保候审于合浦县**镇**村委会**村**号家中;保证人汤某丁,与被告人汤某甲系父子关系,联系电话:183********;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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