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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5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大道****小区******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9日14时许,合肥市公安局滨湖派出所民警许某某、协警章某某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合肥市包河区**大道**市场**区**楼**局的交易大厅处理一起纠纷警情。许某某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汤某某因与他人债务纠纷,在**局交易窗口阻拦他人办理事务,便随即对其进行劝离,在劝说无效后,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在带离过程中,汤某某将许某某的脖子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材料;6.检查材料;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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