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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城**栋**单元**室,系贵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5日因非法聚集被习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习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日19时许,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罗某某驾驶贵 C****警用车辆到习水宾馆接遵义市交通管理支队的陶某某到习水县公安局指导办理案件。罗某某将陶某某载至习水县杉王街道西城区美食街正大药房购药时,发现驾驶贵 CC****白色路虎牌越野车的陈某某涉嫌酒驾,要求陈某某下车接受检查,陈某某将车加速开走,罗某某驾驶警车追赶未果返回美食街中段等候陶某某。陈某某将车开至美食街巷道停放后,步行至美食街中段时与罗某某相遇,罗某某表明身份后要求陈某某配合调查,陈某某拒不配合,与罗某某发生推搡,并打电话给家人称被交警殴打。陈某某父母及被告人汤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罗某某再次表明身份要求陈某某配合调查,袁某某将罗某某佩戴的警官证扯掉,并将罗某某脖子抓伤,被告人汤某某用拳头殴打罗某某头部。习水县公安局民警涂某某上前制止后,被告人汤某某离开现场。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陈某某、袁某某、陶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卫容

检察官助理:任  杨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5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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