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某甲在其位于德安县**小区**栋**单元**室家里和王某某、胡某某、汤某乙一起四人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 宏
助理检察员:夏志勇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羁押在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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