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街**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6日20时许至22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岳池县九龙镇滨河西路**KTVV13包间内容留杨某某、时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汪某某吸食毒品K粉(氯胺酮)和开心水(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危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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