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吸毒,2020年9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5次容留刘某某在其位于浏阳市**街道**小区**栋**单元**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20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5、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刘某某在其租住房内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被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刘某某证言;③被告人汤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英

2020年11月3日

附:一、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