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左右的一天17时许、2018年10月5日左右一天的19时许、2018年10月16日左右一天的19时许、2018年10月22日13时许,四次容留吸毒人员赵某乙、赵某甲(均已行政处罚)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楼的租赁房内,吸食了冰毒及麻古(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管、锡纸、吸毒现场、毒品照片、毒品称量照片;2.房屋租赁协议、房租的微信转账记录、吸管、锡纸、毒品扣押决定书、清单、毒品称量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线索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鉴定意见;6.人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吸毒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二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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