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号**室,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责令强制隔离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先后三次容留林灼在其位于霞浦县**街道**号**楼**室的卧室内吸食冰毒。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宁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至霞浦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尿液提取笔录、尿液检测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记录情况查询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林灼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升

检察官助理:谢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