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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容留卖淫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8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在其向庄连真租用的位于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公园后一巷道的一铁棚厝中放置了2台自动麻将桌及一台有赌博功能的“水果”游戏机供参赌人员赌博。该赌场先后共20名以上参赌人员利用麻将牌以“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在该赌场负责管理及“抽水”,每桌前6次自摸的参赌人员均需要给被告人刘某某“抽水”10元。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一名陌生男子(身份未明),由该陌生男子提供一台有退币功能的“水果”游戏机及游戏币在该赌场供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某按月收取300元管理费用。

2019年7月10日下午16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赌场查获正在利用麻将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谢**、丁**、姚**、贺**、刘**、陈**、赖**、谢**,以及利用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陈**,现场抓获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刘某某,并在现场缴获赌资2340元、自动麻将台2台、“水果”赌博机1台等物品。截止至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时止,共有20名以上参赌人员到该赌场赌博,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抽水”牟利约7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谢**丁**姚**贺**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坚明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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