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县**镇**街**委**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0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化名杨某某),在景县**镇经营的**足疗店内容留、介绍杨某甲等多名妇女多次卖淫,非法所得近1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汤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瑾初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衡水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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