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汤永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6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永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欧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M***** 越野车搭乘被告人汤永成行驶至宁远县桐山街道二巷路口时,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产生口角,后被告人汤永成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汤永成持砍刀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砍伤。经永州舜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汤永成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汤永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甲16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3.鉴定意见;

4.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6.被告人汤永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永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永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永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永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永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永成有期徒刑一年,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汤永成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