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聋哑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2006年9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0年6月4日因盗窃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平鑫乐,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20日,在东海县**镇**村家中,利用手机软件编辑合成不实图片,并将不实图片通过QQ群进行传播。后不实图片被QQ 群内的河北省辛集市陈某某截屏并转发至两个微信群内,造成不良影响。
案发后,汤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1.被告人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技术侦查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小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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