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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汤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4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与汪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孙某某、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贵池区西门大排档里面的梅村饭店吃饭,碰到在该饭店吃饭的被害人殷某某、谢某某、章某某和朱某某等人,汪某某因与朱某某认识,遂到朱某某旁边讲话,因汪某某与朱某某讲话时语气态度不好,谢某某询问汪某某讲什么,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后汪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谢某某,汤某某、陆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查某某等人见状,便持饭店内的啤酒瓶、开水瓶、板凳、餐桌玻璃转盘等物品对殷某某、谢某某、章某某三人实施殴打,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梅村饭店的开水瓶、板凳、餐桌玻璃转盘等物品损坏。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头部外伤,属轻微伤,因外伤致左肩外侧、左手小鱼际处皮肤裂伤后留有瘢痕,属轻微伤;谢某某因外伤致头枕部头皮血肿,属轻微伤;章某某因外伤致左眉弓内上方皮肤裂伤后留有瘢痕,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相关书证;

2.证人汪某某、陆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殷某某、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国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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