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54********,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2020年11于29 因寻衅滋事被青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因和救火工作人员张某某发生冲突,后到章村乡人民政府闹事。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使用从乡政府厨房获取的斧头砍坏章村乡人民政府的木门和玻璃门,造成两扇木门和一扇玻璃门不同程度损坏,并造成现场劝阻的人员李某某和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章村乡人民政府财物损失人民币2455元;王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被青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情况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医院检查报告,修缮相关材料,章村乡应急队人员名单,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王某甲、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汤某甲、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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