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48********,初中文化,个体,住定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号其家中开设赌场,提供场地、桌子、牌九等供他人赌博,赌博人员以牌九、麻将、纸牌等方式赌博。其中,赌博人员数次在该赌场进行牌九赌博活动,2019年11月1至3日,连续三天进行牌九赌博活动。2019年11月3日13时许,定远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家中现场抓获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人员二十人、赌资三千余元及赌博工具牌九等。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有二十一名以上人员在该赌场赌博,被告人汤某某抽头渔利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陈某甲、陈某乙、付某某、刘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童某某、刘某乙、金某某、范某某、朱某某、肖某丙、戴某某、丁某某、肖某丁、赵某丙、王某某、陆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其家中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在定远县**乡**村**组**号的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人民币1张面值50元、牌九1副。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人名单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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