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集体户,现住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道**号**小区**幢**室。2011年1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5、6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刑拘在逃)伙同他人在肥东县**镇镇龙塘附近的树林、简易房、农户家中等地开设流动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供人赌博,每天参赌人数约40-100人,赌场设有场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有望风、收头子钱等工作人员。被告人汤某某在该赌场里专门负责抱水箱、收头子钱,并按照庄家赢钱的10%进行收头子钱。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在该赌场里向赌场的组织者陈某某等人提供赌博资金,从中非法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同案人郑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证人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资金、看管水箱、收取水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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