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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某某,外号“队长”,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7日晚上,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纠集吕某某、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潘某某、石某某、包某某、郑某甲、符某某、蔡某某、刘某甲、郑某乙、肖某某(均另案处理)及韦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罗某甲、罗某乙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白石村千叶松路口一工厂三楼车间赌博“三公”,并每把抽水100元人民币,赌场结束后给每位参赌人员100元人民币捧场费。2020年7月8日凌晨,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该赌场捣毁,现场将被告人汤某某及参赌人员林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潘某某、石某某、包某某、郑某甲、符某某、蔡某某、刘某甲、郑党生、肖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罗某甲、罗某乙共21人抓获,并在当场缴获被告人汤某某nova6手机一台、空调一台、桌面赌资29010元人民币、石某某等人赌资44792人民币及二十一副扑克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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