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村**路**号**楼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1日,被告人汤某某与丈夫李某甲(另案处理)为非法牟利,利用租住的汕头市金平区**村**路**巷**号**楼作为场地,并提供赌具“牌九”及茶水服务等,先后招揽参赌人员辛某甲、辛某乙、吴某甲、林某甲、辛某丙、王某某、楚某某、周某某、吴某乙、黄某甲、饶某某、李某乙、金某某、黄某乙、易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刘某某、袁某某、邱某某等人在该处进行打“牌九”赌博,期间共开设赌场五天,每天赌博时间为14时至22时多,每局赌注5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汤某某及李某甲对做庄赢家进行抽水,从中抽头渔利1000多元。2020年2月21日晚,公安机关在汕头市金平区**村**路**巷**号**楼现场抓获被告人汤某某及参赌人员辛某甲、辛某乙、吴某甲、林某甲、辛某丙、王某某、楚某某、周某某、吴某乙、黄某甲、饶某某、李某乙等人,缴获赌具牌九及赌资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办案说明,缴获赌具牌九及赌资等,现场相片等;
2、证人林某乙、辛某甲、辛某乙、吴某甲、林某甲、辛某丙、王某某、楚某某、周某某、吴某乙、黄某甲、饶某某、李某乙、金某某、黄某乙、易某某、胡某某、李某丙、刘某某、袁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博摊档供参赌人员进行打牌九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群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及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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