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833号
被告人汤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街**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伙同刘某某(在逃)在益阳市赫山区**路**市场对面开设无名麻将室,以红中麻将形式赌博,单注5元至10元不等。每次由赌客充值后进行赌博,汤某甲每次从中抽取2元水钱,在此期间汤某甲共营利约24000余元。
案发后,汤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汤某乙、熊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秦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曹某某、皮某某、祝某某、贺某某、李某乙、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汤某甲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适用轻案快办程序,故建议对其在有期徒1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电话:1370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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