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广场**座**。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汤某某与李某甲、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到战斗牛手机网络APP赌博平台充当代理合伙人,由何某某单独与上级代理进行联系返水、管理下线会员并分红结算,李某甲、汤某某组织玩家进入赌博平台以“牛牛”、“三公”、“炸金花”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汤某某与李某甲、何某某邀请余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财务,负责玩家上下分管理。何某某从上级获得水钱后扣除财务工资和返给玩家的福利,剩余利润由被告人汤某某与何某某、李某甲三人均分。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4月5日期间,何某某、李某甲与被告人汤某某共同从上级代理李某乙与郑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获取返水1522284元;何某某共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甲转账分红450851元,向被告人汤某某转账分红451834元。除去返给玩家福利外,被告人汤某某非法获利约44万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汤某某退赃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水对账记录统计表、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
2、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转账交易记录;
3、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4、同案人李某甲、何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与何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如全部退赃,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白露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汤某某人民币30万元,此款物属于犯罪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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