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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从暂住的和县**镇**公寓**房**宿舍**楼下到一楼上厕所,看到只有徐某乙一人睡在楼下靠南墙的床上,汤某某用身体压在徐的身上抱住徐某某,吻徐的嘴,徐惊醒后哭喊求救,被汤某某捂住嘴巴,徐用手推汤某某,汤某某用左胳膊压住徐的肩膀,并用左手抓住徐的右手按在床上,用右手将徐的上衣和胸罩向上推,裤子和内裤脱至小腿处,将生殖器插入徐的阴道,直至射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拘留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熊某某、熊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7.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汤某某能基本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和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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