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7日至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10日,甘某某驾驶被告人汤某某名下所有的鄂B*****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段某某伤残。经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依法认定,汤某某及驾驶员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段某某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汤某某甘某某赔偿相关损失。同年7月,汤某某将肇事车辆从交警处领回后交由明某某藏匿。

同年11月30日,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1)西冶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汤某某赔偿段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86364.17元以及诉讼费人民币9574元。判决生效启动执行程序后,该院强制执行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63087元,而汤某某一直未履行余下赔偿款人民币323277.17元。2012年1月11日,段某某提出执行申请,经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2)鄂西塞执字第003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汤某某所有的鄂B*****、鄂B*****、鄂B*****车辆等。汤某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未将上述车辆交法院查封、扣押。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同年8月15日,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汤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扣押汤某某名下所有的鄂B*****车辆。随后,汤某某承诺十五日内将鄂B*****车辆交由该院处理,同年8月17日,该院决定对汤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同年9月25日,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汤某某与段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将鄂B*****车辆送至法院评估拍卖履行义务。同时,在鄂B*****车辆送至法院前,每月支付段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后,该院依段某某申请将扣押的鄂B*****车辆退还给汤某某汤某某在支付段某某人民币71028.01元后,停止支付剩余赔偿款人民币262249.16元,并以鄂B*****车辆其未实际控制为由,拒绝将鄂B*****车辆交法院处理。同年12月31日,汤某某再次与段某某签订和解协议,承诺自2012年12月30日开始每月支付段某某2万元至2.5万元赔偿款,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汤某某在支付2万元赔偿款后,于2013年3月份停止支付剩余赔偿款人民币232249.16元,且于2013年1月份将鄂B*****车辆抵债给他人。同年8月被告人汤某某为躲避法院执行,更换手机号码并逃匿躲藏,直至2019年3月26日被抓获归案。

2019年7月11日,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汤某某与段某某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汤某某亲属代其向段某某家属支付剩余赔偿款人民币26万元,段某某家属对被告人汤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明某某陈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斌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