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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59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路**号**室。因赌博,于2016年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涉及退伙款纠纷,该案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以(2018)浙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汤某某、张某某返还李某某退伙款等费用共计151650元,后李某某、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浙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汤某某、张某某支付李某某退伙款等费用共计255574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1月8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向汤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多份文书要求履行判决,汤某某收到执行文书后均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汤某某名下财付通账户自判决生效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共有可供支配的收入452206元,汤某某在明知其有生效判决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未将上述款项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汤某某支付李某某退伙款125000元。2020年8月27日,汤某某、李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由李某某出具说明,表示汤某某只需承担法院判决汤某某、张某某负有连带责任的250000元退伙款中的125000元,剩余款项不再向汤某某主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呈批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立案审查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缴纳执行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通话录音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复印件、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法院调查笔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同案人员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文超

检察官助理:陈文剑 

                                 202097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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