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号**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汤某某经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工业区**厂房的佛山市南海区**家具加工维修工作室,先后聘请了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员工。至2020年3月,汤某某未足额支付上述4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合计人民币303586.5元。同年5月至6月期间,佛山市南海区**局以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汤某某核对工资等事宜。2020年6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局向该工作室汤某某送达公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足额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后汤某某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江某某117881元、刘某某99510元、徐某某14000元、周某某13840元,共245231元未支付。2020年8月16日15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路附近抓获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江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智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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