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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挪用资金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市南湖新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销售员期间,先电话联系客户以公司正在开展打折促销活动为由吸引客户订购瓷砖,后采用收取订货款不入账、冒用订货人名义给他人发货等手段,挪用单位资金共计235000余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上午,蒋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2万元瓷砖,7月14日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至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款账户(王某某某某62179755700********,下同)内,2018年11月中旬,汤某某将蒋某某的2万元从公司账户挪用出来,用于自己偿还债务。

2.2018年11月初,丁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先后两次通过银行转账4万元至王某某账户内,汤某某发了一车货,还剩余21667元。2018年11月中旬,汤某某将丁某某的2万余元货款从公司账户挪用出来,用于自己偿还债务。

3.2018年11月10日,姚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分别于11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给汤某某3500元、12月17日转账给汤某某6500元、12月26日转账14054元。共计通过微信转账给汤某某转账24054元,汤某某没有将这三笔资金交给公司而是直接用于自己偿还债务。

4.2018年11月20上午,张某甲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11月23日张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某账户转账35590元。汤某某先后发了部分货物,还剩余17000余元。2018年12月初,汤某某将张云的17000余元货款从公司账户挪用出来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5.2018年11月25日,吴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并通过其妻子陈某某两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转账107936元至王某某的账户内,此后汤某某给吴某某发送了部分货物,还结余71589元。2019年初,汤某某将吴某某的71589元货款从公司账户挪用出来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6.2018年12月1日,张某乙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当天上午张某乙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汤某某14000元。随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汤某某信用社银行账户12600元,汤某某收到货款后陆陆续续发了一些货给他,账户上还剩余20000元。12月初,汤某某将张某乙的20000元货款挪用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7.2018年12月20日,肖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当天肖某某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18480元至王某某账户内。但汤某某没有给肖某某发货,2019年1月初,汤某某将肖某某的18480元货款从公司账户挪用出来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8.2018年12月15日,谭某某联系汤某某购买瓷砖,当日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汤某某定金8000元,次日谭某某在湖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自己的银行卡刷支付了28000元。12月25日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2859元给汤某某,12月26日谭某某又通过银行转账20000元至王某某账户内。汤某某给谭某某陆续发货后还剩货款23100元。2018年12月底,汤某某将谭某某的23100元货款挪用出来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9.2019年1月5日上午,赵某某联系汤某某要订购瓷砖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8577元货款转账至王某某账户内,汤某某没有给他发货,而是将赵某某的18557元货款挪用出来用于自己偿还债务。

2019年4月29日,汤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被挪用的货款2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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