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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1〕Z2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屯溪区**废旧物资经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经营屯溪区**废旧物资经营部,2019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其明知江某某、邱某某(已判刑)向其出售的电瓶车电瓶为盗窃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并上报公安机关,而是先后9次低价收购江某某、邱某某出售的电瓶车电瓶共计7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江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财物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号

2.侦查卷壹册;

3.检察卷壹册;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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