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闲聊发生口角后相互厮打。当日14时33分,被告人汤某某闻讯后赶至现场,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汤某某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拳击王某某的面部,又摸起地上的马扎对王某某左手处连砸数下,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面部、左手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左手皮肤裂伤、左膝部软组织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在其父亲报警后,从现场被出警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打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2019年6月1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汤某某主动赔偿王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 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天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敏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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