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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阿都乡,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根,云南铭徕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911945249。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和被害人管某某系同村村民,二人曾因地界发生过纠纷,2020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在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其家准备出门时,看到管某某在捡拾柴火遂发生口角并互相揪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汤某某打伤被害人管某某左前臂。经鉴定,管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管某某对汤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卷外材料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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