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鲁刀王足道技师,户籍所在地繁昌县**镇**村**组**号,现住繁昌县**镇**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汤某某认为给其送外卖的美团同事胡某某考虑不周,给了胡某某一个差评。后胡某某通过站内查询发现差评出自汤某某的手机。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美团站点开早会时,胡某某便先后向汤某某、胡某某(美团同事、汤某某的朋友)问起差评一事,汤某某否认,胡某某承认是自己给的。胡某某便用拳头打胡某某的头部,胡某某还手,二人纠打在一起,被在场同事拉开,期间汤某某承认给差评系其所为。当晚21时许,胡某某及其妻子沈某甲与汤某某、胡某某约在美团繁昌县站点(位于繁昌县繁阳镇商城小区内)就差评一事商谈。双方见面后,沈某甲要求胡某某道歉,胡某某不道歉,沈某甲便用手打了胡某某一耳光,汤某某用手推了沈某甲,胡某某便上前用拳头打了胡某某背部数下。被在场同事拉开后,胡某某预离开现场,被沈某甲拦住后,胡某某持木棍打了胡某某背部数下。汤某某见状,便从电瓶车坐凳下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沈某甲身上乱划,将其身上多处划伤,同时将一旁拉架的沈某乙手部划伤。经诊断,沈某甲系双上肢外伤;沈某乙系右拇指伸肌腱断裂、指神经损伤,左食指外伤。经鉴定,沈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沈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晚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共支付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医药费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病例、领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古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甲、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及照片;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阳艳

2018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繁昌县**镇**花园小区**幢**单元**室;

2._侦查卷宗1册计215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