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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福州市台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到闽侯县**镇**村后山上找林某某某某讨要欠款,准备离开时看到有三名男子与林某某某某发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汤某某看到后将双方劝开后驾车带着林某某到莲峰村口,林某某下车后又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汤某某上前劝阻过程中看到陈某某拿出手机对其拍摄,被告人汤某某见状后用右手手掌击打陈某某左侧脸部,造成陈某某左耳耳膜穿孔。事后,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认定,被害人陈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青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协议书;

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欧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殴打被害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有故意犯罪的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本案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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