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停车管理公司收费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阳高县**乡**路**号。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04年3月18日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门卫室旁,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慢性期)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互殴,期间汤某某持棍将杨某甲打伤,造成杨某甲左腓骨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耿某某报警,被告人汤某某在案发地门卫室等待,后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台镇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涉案工具棍棒起获并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工具棍棒;2.书证:诊断证明书、诊断报告单、门诊病历、残疾人证申领审批登记表、收据、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王某某、杨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扣押、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9.其他证据材料:被告人身份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110接处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梁海龙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