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首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号房间,因办理房产证之事被告人汤某某与黄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被害人黄某某致其轻伤二级。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现金人民币55000取得谅解。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因本案事实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红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口角、打斗,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其赔偿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威薇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联系方式1519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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