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2********,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房**村**号。2020年5月9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本村庄某乙家大门口,因地界问题与庄某乙发生争执并将庄某乙推倒在地,致其左侧第2-5肋骨及右侧第8、9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目前,双方未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庄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庄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6217****);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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