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3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铜陵市义安区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上午,被告人汤某某因琐事与女友吴某某发生争执,并殴打吴某某。吴某某随即联系朋友方某某,希望其能帮忙讨回公道,汤某某回到家后,取出一把匕首携带在身上。后方某与汤某某在通话中也发生争执,双方约好在义安区**小区东门见面。当日12时许,汤某某乘坐出租车至该处,下车后看到方某某与吴某某在一起,心生怨恨,遂手持匕首冲到方某面前,朝其右下腹捅刺一刀,方某受伤后逃走。汤某某又持匕首朝吴某某背部及手臂连捅刺数刀,吴某某被捅后倒地。汤某某又持匕首继续追捅方某,未果后用手机报警并走往五松派出所主动投案,路途中,将匕首扔到路旁的**湖中。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外伤性肺破裂,须手术治疗;方某某因刀刺伤腹部致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均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鞘、T恤、裤子、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都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兴安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物证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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