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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皮县**镇**村**号,住南皮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南皮县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8时30分左右,在南皮县**局屋内上访人员刘某某因排号与汤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汤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协议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秀芳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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