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大专文化,务农,住长沙市**区**谷**园**栋**号,因本案,2020年4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4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带其母亲刘某某到浏阳市**医院**诊室找被害人罗某某医生看病就诊时,因不满被害人罗某某服务态度用右手殴打被害人罗某某医生左脸颊一拳,致其左脸伤口开裂并出血。待医院保安徐某甲、徐某乙等人将被告人汤某某控制住后,被害人罗某某扇了被告人汤某某一个耳光。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汤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明、到案经过、伤情照片、CT检查报告单、病历记录、CT影像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江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寻伏如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放
检察官助理:陈佩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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