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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财物罪)(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462号

被告汤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合法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君悦酒店旁的小巷,无事生非,故意用尖状物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上址的小汽车1辆划花,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上述车辆受损价值为人民币4600元。

2017年6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火车北站抓获被告人汤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利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6.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17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563****

2.诉讼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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