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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4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2********,出生地安徽省寿县,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楼村**楼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5月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学旁边,通过剪刀剪扎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货车的水箱毁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5元。

2、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学旁边,通过剪刀剪扎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货车的水温箱毁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5元。

3、2020年2020年5月30日左右,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学旁边,通过剪刀剪扎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货车的车轮胎毁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5元。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学旁边,通过剪刀剪扎的方式,将被害人高某某停在路边的车牌号为皖******货车的车轮胎毁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5元。

同年6月13日,汤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车辆信息查询、营运证、前科材料;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联系电话1386614****)现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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