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6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怀疑其女友操某某有外遇,于2020年6月21日下午从操某某的手机里得到操某某与被害人芜湖******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林某某之间的暧昧微信聊天记录,并保存到自己的手机和电脑上。6月22日上午9时许,汤某某携带打印好的该聊天记录来到林某某的办公室,先推打了林某某,然后将聊天记录向林某某出示,称其影响到自己与操某某的感情,要其补偿,不然就将该信息记录传播出去,以此为由向林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林某某被迫答应,当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0万元给汤某某,剩下的10万元答应于6月30日前支付。汤某某收到20万元后,把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交给林某某,并签了一份“切结书”,即保证书,承诺将林某某与操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所有备份全部删除,并不向外散布传播。2020年6月23日,林某某报警,同年6月24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操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对汤某某手机、电脑的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和手机转账记录截图;
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汤某某的农行卡交易明细及林某某的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回单、汤某某签的“切结书”等书证。
6.讯问视频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峻
检察官助理:李靖靖
2020年9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繁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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