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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05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倪某某确认恋爱关系,并租住在益阳某某花园**室。2020年5月初,倪某某向汤某某提出分手。5月21日,汤某某从深圳赶回益阳,到租住地发现倪某某已将房子退租。之后,汤某某打听到倪某某已跟现男友郭某某住到益阳市**城。汤某某在郭某某车辆下面安装了GPS定位器,5月25日晚到郭某某家要求倪某某、郭某某就自己在倪某某身上花了的钱给自己一个交代。郭某某表示时间太晚,第二天再联系,并交换了两人的电话。5月26日凌晨,汤某某给倪某某发了“不解决会死人”,“两个都冒跑滴”,“要玩我奉陪到底,冒交代就达我准备死人”等威胁性的短信。当日下午16时许,汤某某与倪某某相约到益阳廷泊酒店开了一个钟点房谈判。汤某某与倪某某谈了两人以前的过往,意图挽回两人的感情。见倪某某无意回头,汤某某提出自己在倪某某身上花了10万元,要求其归还。倪某某说自己考虑后晚上再给答复。当晚10时20分,两人相约在益阳市巷上音乐餐厅继续谈。在谈的过程中,汤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案发后,汤某某表示悔过,并保证不再纠缠被害人。被害人倪某某、郭某某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短信聊天记录、悔过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6.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因感情纠纷,使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在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减轻处罚。汤某某实施敲诈勒索的目的存在意图挽回对方感情的因素,案发后汤某某认罪认罚,真心悔过,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中,联系电话:1397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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