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14日间,被告人汤某某伙同洪某某(已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6万元,汤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借款合同、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及同案犯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庆富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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