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8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汤某甲伙同汤某乙、汤某丙,在冠县**镇**村村北,租用汤某丁家废弃的养鸡棚,非法加工轴承配件,汤某甲将加工点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入养鸡棚外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对渗坑内的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腐蚀性(PH)监测结果为3.13,总铬为0.17mg/L,经冠县环保局认定,总铬为危险废物并应认定为“有毒物质”,且利用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通过渗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之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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